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二十二)創業投資企業
創業投資企業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二、具體內容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其他具體規定
1、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2、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一)經營范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二)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三) 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2007年底前按原有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在2008年繼續符合新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向其投資滿24個月的計算,可自創業投資企業實際向其投資的時間起計算。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3、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之后,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應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該期限內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后,企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4、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所稱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包括發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滿2年的投資;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08〕362號)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在其規定有效期內不需重新認定。
四、備案范圍
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在當年度股權持有滿2年的創業投資企業。
五、報送資料
匯算清繳期備案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一式兩份);
2、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后出具的年檢合格通知書復印件;
3、關于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的說明;
4、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或章程的復印件、實際所投資金驗資報告等相關材料;
5、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職工人數、年銷售(營業)額、資產總額等〕說明;
6、由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出具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以上資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六、備案時間
納稅人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所屬納稅年度的匯算清繳期間報送上述資料辦理備案。納稅人當年度未及時辦理備案的,可在允許結轉抵扣的年度辦理備案。
七、備案有效期限
備案有效期限為辦理備案當年度起至允許結轉抵扣并抵扣完畢的年度。若納稅人當年度未及時辦理備案的,以后年度辦理備案只能享受按規定計算的備案所屬納稅年度的應結轉抵扣額,以前未備案年度可享受的抵扣額不得再追補扣除。
八、備案流程
1、納稅人持上述資料向主管稅務分局備案。
2、主管稅務分局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
九、申報處理
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查賬征收納稅人將當年允許抵扣額填報2008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第39欄“六、創業投資企業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
該欄次的填報需要試算后再根據主表情況再調整。
十、享受減免稅條件說明
1、申請享受創業投資企業優惠的納稅人應屬于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號)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2、申請享受創業投資企業優惠的納稅人其經營范圍應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3、納稅人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同時符合年銷售(營業)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的條件;
4、納稅人投資期限滿2年的時間計算應正確:中小企業接受創業投資后,經認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應自其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起,計算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2007年底前按原有規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且在2008年繼續符合新的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納稅人向其投資2年的時間計算,可自納稅人實際向其投資的時間起計算;
5、納稅人享受創業投資企業優惠應辦理備案手續,若存在未及時辦理備案的情況,只能自辦理備案的納稅年度起享受按規定計算的當年度的應結轉抵扣額;
6、納稅人抵扣稅額的計算應正確:納稅人可抵扣總額為其創業投資額的70%,當年可抵扣額以不虧損為限,未抵扣完的部分結轉以后年度抵扣。
十一、備注
接受創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在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期限內若其規模超過中小企業標準,但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標準的,不影響創業投資企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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