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十五)企業綜合利用資源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
二、具體內容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版)》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當年收入總額。
上述享受優惠的企業需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該證書應為2008年1月1日后認定)。
三、備案范圍
當年度符合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條件的納稅人。
四、報送資料
(一)預繳期備案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一式兩份);
2、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文件和認定證書復印件;
3、資源綜合利用情況說明材料。
(二)匯算清繳補充報送資料:
《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核算情況表》。
以上資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五、備案時間
納稅人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包括預繳期)報送上述資料辦理備案。同時匯算清繳報送補充報送資料。
六、備案有效期限
備案有效期限為辦理備案當年度。
七、備案流程
1、納稅人持上述資料向主管稅務分局備案。
2、主管稅務分局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
八、申報處理
1、季度預繳申報
查賬征收納稅人填報2012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7欄“免稅收入”。
2、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查賬征收納稅人按符合條件的綜合利用資源收入的10%填報2008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第7欄“1、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
九、享受減免稅條件說明
1、納稅人應在2008年1月1日后辦理認定并取得省經貿委頒發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如果納稅人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經省經貿委認定并取得《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應重新辦理認定并取得省經貿委頒發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方可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2、納稅人從事非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取得的收入與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取得的收入應按要求分開核算,沒有分開核算的,不得享受該優惠政策;
3、納稅人申請享用減計收入優惠的產品應為2008年1月1日后生產;
4、納稅人申請享用減計收入優惠的產品應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所列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并且該原材料占生產產品材料的比例不低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的比例。同時,該產品應屬于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
十、備注
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納稅人因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條件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停止享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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