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一、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號)
二、具體內容
企業從事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其他具體規定
1、企業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以及從事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按新稅法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期間內,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
2、如企業既符合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又符合享受《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條件,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
3、企業從事上述享受稅收優惠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其中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項目所得,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4、上述享受稅收優惠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在減免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四、備案范圍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納稅人。
五、報送資料
(一)預繳期備案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一式兩份);
2、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明細賬等復印件;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情況說明材料。
(二)匯算清繳補充報送資料: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核算情況表》。
以上資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六、備案時間
納稅人應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包括試運營收入)后第一個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資料辦理備案。同時納稅人在備案有效期限內的每個匯算清繳期報送匯算清繳補充報送資料。
納稅人受讓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應在受讓當年度第一次享受優惠的納稅申報前辦理備案。
納稅人當年度未及時辦理備案的,可在剩余優惠期限內的所屬納稅年度辦理備案。
七、備案有效期限
納稅人在該項目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的所屬納稅年度備案,其備案有效期限為六年,項目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若納稅人當年度未及時辦理備案的,以后年度辦理備案只能享受從備案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的剩余優惠期限的優惠。
納稅人受讓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備案的有效期限為納稅人受讓當年度起計算的剩余優惠期限。
同時主管稅務分局在每個匯算清繳期需對納稅人是否符合減免稅條件進行審核。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停止享受優惠,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八、備案流程
1、納稅人持上述資料向主管稅務分局備案。
2、主管稅務分局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
九、申報處理
1、季度預繳申報
預繳申報時查賬征收納稅人將當期減免所得額填報2012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7欄“免稅收入”。
2、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查賬征收納稅人將減免所得額填報2008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五第30欄“(四)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十、享受減免稅條件說明
1、納稅人申請享受減免稅優惠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須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范圍內;若企業同時從事其他項目取得的所得,應按要求與享受優惠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期間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該優惠;
2、該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優惠期限計算應準確;如屬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應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且未與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疊加享受;
3、納稅人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優惠應辦理備案手續,若存在未及時辦理備案的情況,只能自辦理備案的納稅年度起享受剩余年限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
4、該項目享受稅收優惠應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開始計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所屬年度應正確確定(試運營收入年度即應作為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年度),免稅或減稅的金額應計算準確;
5、納稅人年度申報表的填報應按照國稅函〔2010〕148號文的規定,減免稅項目形成的所得不得彌補應稅項目的虧損,減免稅項目形成的虧損,不得用應稅項目的所得彌補;
6、如納稅人申請享受減免稅優惠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屬于受讓而來,納稅人應在減免稅優惠期限內受讓該項目并承續經營該項目,享受優惠期限應為自受讓之日起的剩余優惠期限;
7、若納稅人同時享受其他降低稅率優惠的,納稅人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該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不得同時享受優惠稅率;
8、如納稅人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目錄》調整導致納稅人不再符合規定的減免稅條件,納稅人須自發生變化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報告并停止享受優惠,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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