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農民在東莞注冊個體工商戶設立登記應提交資料及相關說明
一、相關資料: (1)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臺灣農民)設立登記申請書》;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產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為經營場地開辦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但因歷史原因無法提供合法房地產證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員會等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申請人擁有該房屋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將住宅性質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住所證明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①《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表》; ②住所(經營場所)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證明文件。 在登記機關已預先核準個體工商戶字號名稱的,應當提交《個體工商戶(臺灣農民)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說明: 1.申請人是指擬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資格證明。 2.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明應當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復制件應當由登記機關核對。 3.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認真填寫表格或簽字,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使用A4紙。 4. 申請書中“住所”是指申請人的現住址。 申請人在填寫申請書中“住所”、“經營場所”欄時,應填寫所在市、縣、鄉(鎮)及村、街道門牌號碼。申請人身份證明是指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5. 領取執照人為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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